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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先后四次来到诏安县**镇**村、**村等地村民在建房屋内盗窃电线。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2日13时10分许,林某甲驾驶一部电瓶车来到诏安县**镇**村被害人李某甲在建房屋,进入该房屋内盗走李某甲所有的25捆4平方德力西牌铜芯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格为5100元。

2.2019年11月17日11时许,林某甲驾驶一部电瓶车来到诏安县**镇**村被害人林某乙在建房屋,进入该房屋内盗走林某乙所有的4捆2.5平方德力西牌铜芯电线和2捆1.5平方德力西牌铜芯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格为950元。

3.2020年1月29日12时许,林某甲驾驶一部电瓶车来到诏安县**镇**村被害人李某乙在建房屋,进入该房屋内盗走李某乙所有的6捆2.5平方德力西牌铜芯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格为1080元。

4.2020年2月3日17时40分许,林某甲驾驶一部电瓶车来到诏安县**镇**村被害人李某丙在建房屋,进入该房屋内欲盗走李某丙所有的14捆4平方德力西牌铜芯电线,林某甲取得电线要离开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线价格为3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林某乙等4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既遂7130元,未遂38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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