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6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委**村**队**号。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家纺摆摊档口扒窃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穿着在身的上衣口袋处的一台苹果牌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
4月12日20时33分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一出租屋门前抓获被告人林某甲。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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