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后重报,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被告人林某甲作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6号皇牛机档口吃快餐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趴在快餐店内的一张桌子上睡觉,同时看见陈某某将一部紫色OPPO牌手机放在其身边的桌子上,林某甲趁快餐店里没人注意,走到陈某某的身边,将陈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紫色OPPO牌手机偷走,然后逃离现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在用品日价值人民币2260元。该被盗手机已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蔡某某、林某丁的证言。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5.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人身检查、照片辨认。
7.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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