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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于2019年11月19日、12月6日多次窃取他人所养的家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携带蛇皮袋窜至桂平市**镇**村林某乙的鸡场实施盗窃,其先是徒手将饲养在鸡场的三只鸡抓住,然后将鸡装入带来的蛇皮袋内,后被受害人林某乙发现并制止,而后被告人林某甲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窜到桂平市到**乡寻找作案目标。其来到受害人谢某某住宅的庭院外,窥探到庭院内养有鸡、鸭,且四周无人,便用手将固定在围墙边的青色围栏移开,只身进入到庭院,随后捡起庭院内的蛇皮袋,将在庭院内偷得的两只阉鸡装入蛇皮袋里,后被告人林某甲又见庭院内有鸭,于是将装有阉鸡的蛇皮袋袋口卷起卡到旁边石缝里,便去偷鸭,待其抓得一只鸭时,被鸭叫声引来受害人谢某某发现,随后被告人林某甲丢下手中的鸭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被偷的阉鸡和土鸭价值人民币298元。

3、2019年12月6日10时左右,被告人继续窜至桂平市到**乡上瑶村陈某甲住宅外,窥探到其住宅旁的鸡舍里养有鸡,乘四周无人,遂钻进鸡舍内偷鸡,其用放在鸡舍里的蛇皮袋将偷得的三只阉鸡装好,后被人发现,林某甲遂丢下偷到手的阉鸡往外逃,后被闻声赶来的村民抓获。经鉴定,被偷的三个阉鸡价值人民币470元。

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林某乙、谢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述,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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