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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11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系父子关系。2019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回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号**幢**室家中,拿走林某乙放在客厅沙发上的白色华为手机(未安装电话卡),随后进入林某乙的卧室中向林某乙索要另一部安装有电话卡的黑色手机,在索要未果后,强行将林某乙的黑色手机拿走。当日凌晨5时左右,林某甲在其卧室登录安装在白色华为手机内的广西农村信用社APP,用黑色手机接收验证码,在未经林某乙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林某乙银行卡内的8080元分两次转到自己账号为62220321030******的工商银行卡内,后将钱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失主)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文华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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