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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广西陆川县**栋**号。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4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B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14栋202室丘某某的家里,盗窃了丘某某家的两条千足金项链、一只千足金戒指和40元现金等财物。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丘某某被盗的黄金首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98元。

2.2018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B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14栋402房廖某某的家里,盗窃了廖某某家的一条彩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一副黄金耳环和2500元人民币等物品。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廖某某被盗的黄金首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912元。

3.201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A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5栋201房周某某的家里,盗窃了周某某家铂金手镯、铂金手链、黄金吊坠、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金银首饰。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周某某被盗的黄金首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932元。

4.201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A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4栋201房陈某某的家里,盗窃了陈某某家的3200元人民币。

5.2018年6月2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B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14栋702房林某某的家里,盗窃了林某某家的400元人民币和一只假的银元宝、两条假的金项链。

6.2018年7月7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C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3栋104房苏某某的家里,盗窃了苏某某家的200元人民币和一台惠凯牌平板电脑。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苏某某被盗的惠凯牌平板电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32元。

7.2018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B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9栋502房戚某某的家里,盗窃了某某家的两个金戒指、两条小孩的脚圈、200元人民币等物品。

8.2018年8月8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B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26栋301房陈某的家里,盗窃了陈某家的两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个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条玉珠和黄金镶嵌在一起的脚链等物品。

9.2018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B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9栋401房吴某某的家里,盗窃了吴某某家的一串金珠手链、一串玉珠和金珠串起来的手链。一只足金手镯、一只18K金戒指、1条18K金项链、一只18K金吊坠、一只18K白金戒指等物品。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吴某某被盗的黄金首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874元。

10.2018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工具窜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中山苑B区,利用剪断防盗网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5栋601室丘小丽的家里,盗窃了丘某某放在主人房床上的黑色背包内的现金65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盗窃共计10次,盗窃现金13040元,盗窃黄金首饰、电脑等物品一批价值为35548元,合计盗窃金额为48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达485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间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刑期,并处罚金15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玮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27页,其中第一册134页,第二册293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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