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林某甲先通过自家三楼的楼沿爬到邻居林某乙家(位于廉江市**镇**村**号)的三楼楼顶,后撬开楼梯门窜入二楼一房间内,将被害人林某乙存放在木柜和保险柜处的现金合计15000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6月21日7时06分许,被告人林某甲窜到廉江市**镇**村路口一间修理档处,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修理档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林某甲将该辆摩托车销赃得款2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廉江市香XX烧烤店,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运牌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起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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