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福建**房地产销售,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期**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镇**村**里**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75号青春网咖内,趁坐在78号机位的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83元。
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期**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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