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现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200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以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 7月 10日18时许,黄某甲将雅迪牌电动车放在保亭县**居**小区**栋楼梯走道处,当晚被告人林某甲将黄某甲的电动车盗走。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林某甲与陈某某约好在保亭县**镇**路与国道**交界处进行销赃,双方见面后谈妥陈某某以500元人民币(下同)交易价格向林某甲购买该雅迪电动车,陈某某现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甲支付500元后将该电动车骑回自家中使用。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保价认字 [2019] 174号),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894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9年9月16日晚,黄某乙将一辆中能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保亭县**居**小区旁梅某某家门前,被告人林某甲伙同黄某丙等人于当晚将黄某乙的该摩托车盗走。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与陈某某、王某某约好在保亭县**村委会**村林某甲山寮家中进行交易,陈某某向黄某丁、黄某丙支付200元现金后,陈某某、王某某将该摩托车开走。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保价认字 [2019] 143号),被盗摩托车价值3022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19年 9月 24日晚上,林某甲伙同黄某丁、黄某丙等人到保亭县**农场机关宿舍楼下,将黎某某停放在宿舍楼下的望龙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得手几天后,林某甲等人将该盗窃的摩托车以500元价格卖给**村委会**村的村民林某乙。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保价认字 [2020] 135号),被盗摩托车价值811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黎某某。
4、2019年 10月 22日0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纠集黄某丁、 黄某丙到保亭县**居**市场旁,林某甲停车等候,黄某丁、黄某丙将位于**居**市场**号**商店外铁皮剪开一个口子,伸手将店内42条香烟盗走,用于三人吸食等使用。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保价认字 [2020] 109号),被盗香烟案值5130元。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保亭县**居**市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提取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黄某丙、黄某甲、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黄某乙、黎某某、黄某戊、林某乙的证言和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3.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桂东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和证据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保亭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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