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被害人梅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将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盗走。
2、2019年10月5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再次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被害人梅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将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
3、2019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被害人戴某某经营的**咖啡馆,将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盗走。
2019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三路抓获被告人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圆领短袖一件;2.书证: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林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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