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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曾于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满释放;于2017年9月1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三分局沙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2017年9月26日被解除拘留。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回到其租住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时,见到***房门口插住一串钥匙(内有车钥匙一枚,属于陈某甲甲),遂产生盗窃汽车的想法就拿走该串钥匙。到了次日凌晨0时多,林某甲拿该钥匙到附近的停车场找到陈某甲甲的粤BM2****牌汽车。2020年5月26日0时多,林某甲使用该钥匙将粤BM2****汽车开到新景豪盛酒店停车场停放好,然后到酒店二楼网吧上网;当天6时多,林某甲驾驶该车搭载李某某、庞某某至御唐府壹号鸽馆的停车场停好后,走路到海港旅店住宿;当天17时多,林某甲在海港旅店被民警抓获。扣押的粤BM2****汽车于2020年6月4日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甲。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丰田广州卡罗拉小轿车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近照、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情况说明、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登记证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庞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壹辆卡罗拉小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辨认图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卷内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 李 英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湛江港看守所。

  2.卷宗3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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