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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传讯不到案,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刑)经商量盗窃后,在福清市**镇**村**号楼下看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为闽******的二轮摩托车,便由林某甲负责望风,由林某乙动手盗窃该摩托车。同案人林某乙将闽******二轮摩托车推出100余米后,因摩托车摆头锁锁死不好移动,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乙便将该摩托车遗弃在路边草丛中,后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闽******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204元。

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魏某某在**镇**村**号附近草丛中找到其被盗的闽******摩托车。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民警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传讯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三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物证:提取笔录、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9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0502****;

2.卷宗2册共计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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