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从家中驾车窜到莆田市秀屿区**镇**银行**支行旁边被害人郑某某的两轮黑色豪爵摩托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摩托车上的马鲛鱼、带鱼、蛏子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50元,并取得其谅解。
2、2020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从家中驾车窜到莆田市秀屿区**镇**市场内被害人林某乙的两轮黑色电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林某乙放置在电动车上的女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元)、鸭子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已退还被害人林某乙的女装,赔偿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3、2020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从家中驾车窜到莆田市秀屿区**镇**市场内被害人林某丙的两轮电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林某丙放置在电动车上的酸奶(价值人民币16.8元)、优酪、火锅料、牛奶片(价值人民币12.8元)、速冻蒸饺等物(价值人民币26.4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丙人民币100元,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3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埭头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林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物单据》、《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物证:被告人林某甲盗窃的女装等物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林某乙、林某丙3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服装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三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卷宗壹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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