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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5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花似锦网咖内,趁被害人潘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潘某某的黑色iphone11移动电话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监控视频、指认笔录等;

1.​ 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1.​ 鉴定意见;

1.​ 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568363****林某乙);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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