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借到广东**职业学院宿舍处清理纸皮垃圾之机,窜至**幢**号宿舍处将被害人严某某的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酷派牌手机,以及被害人梁某某的1台电脑主机盗走,并将上述赃物藏匿到雇主李某某的货车上。至当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又窜至**幢**号房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1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及1台酷派牌手机共计值款人民币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材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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