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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里镇**街**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龙港市内先后实施3次盗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28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来到龙港市置信名都前面的停车场,拉开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36**** 大众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的一瓶男士香水(价值无法鉴定)和现金1000余元。

2、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来到龙港市西三街268号前面空地,拉开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27****宝马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的一块MIDO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和两包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案发后,MIDO牌手表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3、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林某甲来到龙港市双排街云锦公寓E栋6号后面空地,拉开被害人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05****大众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的一枚戒指(价值无法鉴定)和200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已赔偿上述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检察官助理:杨菲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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