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从三亚市**路**会所下班后回到位于其**社区居委会**小组的家中,稍后林某甲从家中走出见楼下一楼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号为琼B1****的一辆蓝色绿源牌电动车没有上大锁,就将该车车头锁用力扭断,接着将盗来的电动车藏在**社区**组一处围墙那里,便回家睡觉了,直到当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推到**社区一电动车专卖店,将该车车头锁换好以后,将该车骑到三亚市**区**镇以人民币700元卖给陌生女子。
2019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三亚市**路**会所上班时被民警抓获,所得赃款人民币700元已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报案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收缴的赃款人民币700元应当返还给被害人丁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俊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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