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户籍所在地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暂住荆州市沙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盗窃作案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从其居住的荆州市沙市**路**号出发,骑三轮车沿**路**院门口时,用砖头将被害人吴某甲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鄂D****1红色启程牌轿车的副驾驶室玻璃砸碎,因汽车报警器响起,林某甲盗窃未遂随即逃离。
2、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骑三轮车行至荆州市荆州**学院时,将被害人罗某某(车牌号为沪C****E黑色别克君威牌)、程某某(车牌号为鄂D****6白色广本牌)、吴某乙(车牌号为鄂D****6白色丰田卡罗拉牌)、林某乙(车牌号为鄂D****6黑色吉利牌)、王某某(车牌号为鄂D****8灰色轩逸牌)停放在学院门口停车场上的汽车玻璃砸碎,共盗得一条芙蓉王香烟、三包黄鹤楼奇景香烟、一包黄鹤楼盖真香烟、一部行车记录仪。
3、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骑三轮车返回住处途中,行至荆州市沙市**路**路交汇处时,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城小区后面的琥珀金吉利牌汽车副驾驶室玻璃砸碎,盗得一部行车记录仪。
被盗物品均被林某甲挥霍。2020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在荆州市沙市**路**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甲、罗某某、程某某、吴某乙、林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路**号,联系方式1527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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