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本区峰尾镇圭峰路兴隆建材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的闽******女士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22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区山腰街道万兴广场左左寿司店内被泉港公安分局抓获,在山腰街道中兴街33号台铃电动车行将被盗两轮摩托车追回,并于次日发还被害人林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庄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泉港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79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