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路过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中心小学旧校区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头储物格内有一部金色苹果牌8Plus手机,遂趁宋某某不在之际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70元。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的妻子林某乙以捡到为由,将该手机上交至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下磨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同日,该部手机发还被害人宋某某。事后被害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部苹果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盗窃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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