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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罪)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79********,汉族,半文盲,农民工,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村乡**村**号。2007年4月1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提解回黄岩区看守所羁押,同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至黄岩东城街道九峰加油站东边山上的中国移动基站,撬门进入基站,窃得20米铜条1条、铜板3块、95平方铜芯线24米和50平方铜芯线50米。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6564元。

2、2017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某甲至路桥区桐屿街道小稠村铁路隧道旁山上的移动基站,撬门进入基站,窃得铜条、铜线、铜牌若干(无法估价)。

3、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至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附近基站,撬门进入基站,窃得电线若干(无法估价)。

4、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至温岭市城南镇坑洋村山上中国铁塔温岭分公司基站,撬门进入基站,窃得铜牌、连接线若干(无法估价)。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9月4日由公安机关从临海市看守所提解回黄岩区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金某某、肖某某、陈某甲涛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岳、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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