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五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绰号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0********,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服刑犯,原户籍地为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兰威村。2009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服刑于海南省三江监狱。
本案由海南省三江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期间,多次破坏监管秩序,殴打或者参与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8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认为负责管理铺位的罪犯蒋某某故意将下铺调给他人,遂在四监区一楼走廊殴打罪犯蒋某某,对蒋某某头部脸部重击三拳。2018年8月21日11时许,临高籍罪犯邹某某与罪犯陈某某在四监区车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某甲便冲上去殴打罪犯陈某某。2019年5月15日11时,因万宁籍罪犯符某某与临高籍罪犯李某某发生冲突,罪犯林某甲积极参与临高籍罪犯与万宁籍罪犯间互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新收罪犯身份甄别信息卡等书证;2. 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监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不服监管,多次殴打或参与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海南省三江监狱。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