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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号**梯**室。2014年9月25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25日因未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路**号**花园**座**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林某乙从同案人魏某某(另案处理)拿到“皇冠”赌球网站的二级登入账户,后将该账户提供给被告人林某甲使用,从中收取“返水钱”返还给魏某某,后从魏某某处提取部分“返水钱”获利。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该账户接受参赌人员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投注,同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甲开放三级登入账户供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并与被告人陈某甲共同合作,接受参赌人员吴某某、郑某某等人投注,从中赚取赔率差价及“返水钱”。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林某甲终止合作,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又从同案人陈某丁(另案处理)处拿到三级登入账户继续接受吴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等人投注,从中赚取赔率差价及“返水钱”。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实际非法获人民币约35万元;被告人林某乙除上交给魏某某“返水钱”外,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接受投注额人民币38万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账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结伙为他人开设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5万元;被告人林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39万多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接受投注额共人民币38万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乙判处九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书杰

2020年2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号**梯**室,联系电话1506010****;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路**号**花园**座**梯**室,联系电话13799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卷宗3册共计326页;

4.银行账单1册共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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