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醴陵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钟某甲、沈某甲、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吴某甲、郑某甲、饶某某、胡某甲、杨某甲、丁某甲、杨某乙、胡某乙、彭某某、郑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上述17名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17名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11月28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代考驾驶证、预约科目等广告信息并制作虚假驾驶证申请表及成绩单,以假装能帮人科目通过、驾驶证激活及迁回本地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丙、贾某乙、曹某某、范某某、中间介绍人(有学员张某甲、石某某)等人共人民币53500元,其中被害人陈某丙是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被被告人林某甲欺骗扫码转账的。诈骗的钱款中,部分由被告人钟某甲、沈某甲等人团伙负责使用微信收取及提现。
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甲位于潮州市饶平县**镇**号之**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3张、科目一考试成绩表3张、科目二考试成绩表2张、手机15部、笔记本电脑1部、华为随身WIFI5只。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钟某甲先后招引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吴某甲、郑某甲、饶某某、胡某甲等人建立一“水房”,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微信二维收取诈骗钱款及帮助诈骗团伙对收取的诈骗钱款进行提现。被告人钟某甲先后将“水房”设立在潮州市饶平县“**公寓”、“**公寓”、“**公寓”、“**公寓”、“**茶座”、“**庄”、“**农庄”、“**农庄”、“**公寓”等地点。被告人沈某甲负责管理“水房”及操作微信二维码收款转账;被告人沈某丙负责操作微信二维码收款转账,登记微信号、支付密码,驾驶一辆天籁汽车载人到银行取款提现;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负责介绍、接送、看管提供微信二维码收款人员;被告人陈某乙负责接送、看管提供微信二维码收款人员,陪同提供微信、银行卡人员到银行取款提现及发送微信二维码;被告人程某某负责陪同提供微信、银行卡人员到银行取款提现;被告人郑某甲负责驾驶汽车接送提供微信二维码收款人员,陪同提供微信、银行卡人员到银行取款提现;被告人饶某某、胡某甲负责介绍提供微信二维码收款人员。该“水房”从成立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会计鉴定,共为诈骗团伙收取诈骗钱款共人民币8992083.97元。其中,被害人陈某丙、郭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曹某某、赖某甲、陈某丁、余某某、柏某某、李某某、贾某乙、吴某丙、王某某、张某甲、石某某、范某某、刘某某被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7883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告人饶某某、郑某甲的介绍下,提供微信、银行卡为该团伙收取诈骗钱款,并在被告人沈某甲、陈某乙的陪同下,到潮州市**支行提现取款人民币184900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郑某乙在被告人郑某甲的介绍下,提供微信、银行卡为该团伙收取诈骗钱款,并在被告人陈某乙的陪同下,到**银行提现取款人民币59900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丁某甲、胡某乙、彭某某、杨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温某某的介绍下,为该团伙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钱款,被告人丁某甲提供的银行卡收取诈骗钱款人民币10万元并到银行取款提现;被告人胡某乙提供的微信收取诈骗钱款人民币21315元;被告人彭某某提供的微信收取诈骗钱款人民币13438元;被告人杨某乙提供的银行卡收取诈骗钱款人民币65881.17元。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丙驾驶的蓝色日产天籁牌粤U6D****小轿车进行检查,从汽车后备箱中查缴现金人民币17万元,另查扣蓝色日产天籁牌粤U6D****小轿车1辆、手机2部;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甲位于潮州市**镇**公寓**、**的住处进行搜查,查扣银行卡5张、手机4部、笔记簿1本、皇冠小汽车钥匙1串;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甲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路**号**大厦**楼**单元的住处进行搜查,查扣手机2部、银行卡31张; 2019年6月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甲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查缴身份证37张、银行卡21张、手机3部;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乙、程某某、胡某乙、饶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杨某乙、丁某甲、杨某甲、郑某乙、郑某甲持有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林某甲、钟某甲、沈某甲、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吴某甲、郑某甲、饶某某、胡某甲、杨某甲、丁某甲、杨某乙、胡某乙、彭某某、郑某乙的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提取笔录、提取说明、微信帐号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收付款记录,银行卡的流水清单、微信转账流水清单,资金流向表,主要涉案人员相关信息明细表、报案(被害人员)相关信息明细表、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嫌疑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银行账户转账情况汇总表,对涉案人员、涉案地点、微信帐号个人信息、微信二维码、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转账流水清单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被害人陈某丙、邓某某、范某某、曹某某、郭某某、丁某乙、张某某、赖某甲、陈某丁、余某某、柏某某、刘某某、吴某丁、丁某某、郑某丁的证词;
3、同案人赖某乙、林某丙、张某乙、温某某、陈某戊的某某;
4、被告人林某甲、钟某甲、沈某甲、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吴某甲、郑某甲、饶某某、胡某甲、杨某甲、丁某甲、杨某乙、胡某乙、彭某某、郑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沈某甲、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甲、丁某甲、杨某乙、胡某乙、彭某某、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考机动车驾驶考试、激活驾驶证、将驾驶证迁回本地为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53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甲、沈某甲、沈某丙、陈某乙、陈某甲、程某某、吴某甲、郑某甲、饶某某、胡某甲形成较为固定的洗钱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专门为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杨某乙、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各自的微信二维码、银行卡帮忙收取诈骗钱款并予以提现,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乙、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各自的微信二维码、银行卡帮忙收取诈骗钱款并予以提现,数额较大。上述17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沈某甲、沈某丙、陈某甲、程某某、陈某乙、吴某甲、郑某甲、饶某某、胡某甲、丁某甲、胡某乙、杨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2月1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钟某甲、沈某甲、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吴某甲、郑某甲、饶某某、胡某甲、杨某甲、丁某甲、杨某乙、胡某乙、彭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案卷16册,光碟1张;
3、部分案犯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量刑建议10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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