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雅居**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梁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朋友认识了有网络赌博平台方面资源的“三”(身份未明),并通过“三”认识了 “选哥”(身份未明),“选哥”在河内五分彩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向林某甲提供了该赌博网站的网址、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及密码,后林某甲利用其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开通了下级会员账号给他人用于赌博投注。2019年4、5月份,黄某某(已判决)在林某甲的微信朋友圈里发现林某甲有经营河内五分彩的业务。于是,黄某某与林某甲相约出来霞山区鑫海名城对面的奶茶档喝奶茶,当时林某甲跟被告人梁某甲一起,黄某某要求林某甲开一个河内五分彩的代理级别账号,林某甲就利用“选哥”提供给他在河内五分彩的网络赌博平台的总代理账号开了一个代理账号给黄某某在该网络平台上参与赌博,且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林某甲要求黄某某等人下载一个“sugram”聊天软件,林某甲通过这个聊天软件多次将河内五分彩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账号网址(经常更换)、账号、密码等推送给黄某某,黄某某一直使用林某甲开设的该代理账号参与赌博,林某甲从中抽水盈利。在此期间,林某甲一直使用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与黄某某使用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进行赌资交收,在多次的赌资交收过程中,林某甲与黄某某因赌资交收发生矛盾,2019年8、9月份林某甲持有总代理账号封闭了黄某某的代理账号。经核算,在2019年4、5月份至2019年8、9月份黄某某向林某甲转账共30笔,总额为660243元,林某甲向黄某某转账共58笔,共953838元,期间赌资交易总额为1614081元。林某甲从中获利94184.7元。
2、2019年8、9月份,林某甲关闭黄某某在河内五分彩的代理账号后,为了能够持续在该河内五分彩的网络平台上赌博,黄某某于2019年10、11月份通过微信联系梁某甲,让梁某甲在河内五分彩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开一个河内五分彩的代理级别账号给其,该代理账号的赔率比林某甲之前开的代理账号赔率低。自此,黄某某使用梁某甲推送给他的代理账号一直参与赌博至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开发区分局侦查民警抓获。在此期间,梁某甲一直使用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与黄某某使用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进行赌资交收。经核算,在2019年10、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黄某某向梁某甲转账共5笔,总额为:27383元,梁某甲向黄某某转账共2笔,共95969元,期间赌资交易总额为123352元。
3、在2020年5月初,“选哥”在微信里跟林某甲称其在另外一个重庆时时彩的网络赌博平台总代理账号里有一个客人,每个星期大概输赢20-30万元,询问林某甲是否有兴趣在这个总代理账号里以股东身份占成。为了能从中获利,林某甲于2020年5月7日就使用其微信创建了一个“今年富贵轮到我”的微信群召集梁某甲、梁某乙、余某某共同商量该事并以微信方式在该微信群里推送了该重庆时时彩的网址、总代理账号及密码发给他们登录进去观察情况。随后,经与“选哥”协调,林某甲等人与“选哥” 共同占成这个总代理账号的70%的赌资(剩下的30%平台占成),其中林某甲等人在这个总代理账号的70%的赌资中占成其中的40%(经商量后,其中林某甲与梁某甲各占这40%其中的10%,余某某占这40%其中的15%,梁某乙占这40%其中的5%),“选哥”占这个总代理账号70%的赌资其中的60%的赌资。该重庆时时彩平台结算时间是每个星期一结算,有固定结算公式,赌资结算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进行赌资交收。林某甲在“今年富贵轮到我”群里按照该群在这个重庆时时彩平台里的输赢情况再与“选哥”交收,如果输的,其他群员就按各自占成的金额分别汇总给林某甲,如果赢的,林某甲就按占成金额分别转给他们。按照林某甲等人在“今年富贵轮到我”的群里占成情况,2020年5月11日林某甲等四个人在该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平台上总共亏损98128元,其中林某甲和梁某甲分别亏损了24532元,梁某乙亏损了12266元,余某某亏损了36798元;2020年5月18日林某甲等四个人在该平台上总共亏损了91790元,林某甲和梁某甲分别亏损了22947元,梁某乙亏损了11473元,余某某亏损了34420元;2020年5月25日林某甲等四人在该平台上总共盈利124093元,其中林某甲与梁某甲盈利31023元,梁某乙盈利15511.5元,余某某盈利了46534.5元。结算了三期后,梁某丙以及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参与到该群中,林某甲见这时该群的成员有所变化,然后林某甲再次跟“选哥”协调从之前占成这个总代理账号的70%赌资改为占成这个总代理账号的80%赌资(剩下的20%平台占成),并且林某甲等人占成这个总代理账号的80%其中的50%,“选哥”占成这个总代理账号的80%其中的50%,即是各自占该总代理总额的40%,其中林某甲与梁某甲各占总代理总额的8%,余某某占总代理总额的12%,梁某乙、吴某某各占总代理总额的5%,梁某丙占总代理总额的2%。重新分配后,2020年6月1日在该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平台上结算最后一次,这次林某甲等六个人在该平台上总共亏损了175953元,林某甲和梁某甲分别亏损了35190元,吴某某、梁某乙分别亏损了21993元,余某某亏损了52785元,梁某丙亏损了8798元。至此,该群在2020年5月7日开始建群至2020年6月1日,赌资结算4次,期间赌资交易总额为489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林某甲手机2台、银行卡3张、现金3200元、电脑主机1台、凌志小轿车1台及车钥匙1把;扣押到梁某甲手机3台、银行卡9张、别克小轿车钥匙1把、U盾2个、刷卡机2台;扣押到吴某某手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梁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梁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94184.7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彬
检察官助理:李苗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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