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3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20年7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因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黄某某、方某甲、王某某、曾某某(后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揭阳市榕城区**酒吧门口闲坐时, 因林某甲无故向一旁路过的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扔了一个塑料瓶,双方遂发生口角,后林某乙一方准备离开。这时,随同陈某某一方来的张某某上前告知林某乙等人赶紧离开,否则陈某某等人要打他们,林某乙等人听闻后折返现场,陈某某等人见状,陈某某拿一张折叠椅冲上前,黄某某、方某甲、王某某、曾某某、林某甲则跟随陈某某冲向林某乙等人,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章某某等人也冲向陈某某等人,双方发生斗殴。
经法医鉴定:林某乙、章某某、黄某某属轻微伤; 陈某某、林某丙未达轻微伤。
2020年7月11日,林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高脚椅子三只;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 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陈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章某某、黄某某、方某甲、王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