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在永春县**镇中国银行对面咯摊店吃夜宵时,与林某乙发生口角,后林某甲纠集林某丙、林某丁、林戊(均已判刑)等人,在**镇中国银行附近马路,与林某乙、林某己(均已判刑)等人斗殴。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永春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元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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