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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02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现住瑞安市**街道**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8月14日注册成立沛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份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山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网贷APP。经查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网贷平台,主要由流量公司进行推广,被告人付费获取客户信息(包括客户提交的通讯录56万余条),经审核后通过绑定的快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先收取借款金额30%的“砍头息”等费用,再实际支付剩余借款金额,从而虚高借款金额,且要求7日到期还款,若到期无力偿还债务,需缴纳借款金额30%的展期费延长借款周期,进而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若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则交由催收公司通过电话以爆通讯录为威胁或手段进行催讨。现查明,该“**”网贷平台诈骗既遂人民币311000余元,诈骗未遂人民币286000余元。其中被害人吴某某、陈某乙、叶某某、林某乙、郑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1000余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沛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一张、开户许可证一张、移动U盘一个、工商银行电子密码器一个、印章六枚;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叶某某、林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后台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APP在山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消费记录、调取的通讯录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琼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随案移送物证沛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一张、开户许可证一张、移动U盘一个、工商银行电子密码器一个、印章六枚均保存于温州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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