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以投资建设水产加工厂为由,用东山县**镇**街**号房产做为抵押,向林某乙提出借款要求,林某乙答应借其25万元(人民币,下同),但需该房产所有权人林某丙做为借款人,借款协议书及借款凭证需由林某丙签名确认。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拿着自己冒充林某丙签名捺印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款凭证,向林某乙借款25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还给林某乙5万元,林某乙扣除一个月的利息7500元后再转账19.25万元至被告人林某甲的账户内。借款后被告人林某甲仅将其中的2万多元用于投资诏安县**水产加工厂,同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归还7500元给林某乙,其他资金另做他用及个人挥霍。尔后被告人林某甲为逃避债务逃离东山。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县新长海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借款凭证、存款明细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林某丁、李某乙、林某丙、林某戊、林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林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添吉
检察员:陈慧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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