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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暂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已起诉)等人在吴川市**广场套房、吴川市**镇**区**栋**房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林某甲在网上购买作案收集、流量卡、微信账号等工具,通过冒充“国美贷款”平台贷款等手段,诈骗余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23160元,其中余某某被骗4300元,陈某某被骗2000元,邓某某被骗5000元,韩某某被骗7860元,王某某被骗2000元,李某某被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林某丁、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虚构为他人办理贷款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多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达23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2卷,光碟共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吴川市公安局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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