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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发布口罩销售等虚假消息,吸引被害人上钓,在收受被害人货款后,未实际发货或虚假发货。被告人林某甲以上述方式共计收到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等10人货款7034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案发前已退还5468元,被害人损失金额共计64876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互联网上发布口罩销售的虚假消息,被害人谢某某将38000元口罩购买款转入被告人林某甲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林某甲未发货。

2.2020年2月9日至2月10日期间,为吸引被害人上钩,被告人林某甲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推广赠送口罩的虚假消息,后在与被害人交流时谎称口罩赠送活动虽已结束,但仍有口罩出售,诱骗被害人购买口罩支付货款后未发货。被告人林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严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等6人共计704元。被害人发觉欲报警,被告人林某甲退回被害人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3人共计468元货款。

3.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微信以销售口罩名义收受被害人蒋某某支付的1260元货款,后删除对方微信且未发货。

4.2020年2月18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销售的虚假消息,在收到被害人货款后不发货或虚假发货。被告人林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等2人共计30380元货款。被害人刘某某发觉后,被告人退回对方5000元货款。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饭店被抓获到案。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因口罩诈骗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退回被害人黄某某、蒋某某、严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人共计26876元诈骗款,兴业银行账户涉案资金已被冻结。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6.微信账号登记信息及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48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将乐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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