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林某甲,化名林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勇太,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谎称自己叫“林某乙”,虚构自己是“香港**公司总裁”、“香港**公司董事代表”、“香港**公司战略顾问、首席顾问”、“**公司(老板)导师”、“**佛门弟子”、同门“李某某的师兄”,伙同“潘某某”、“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虚构“香港**公司”要重返大陆,李某某要拿回亚洲首富位置、拜师加入“**佛门”即可加入李某某等人的富豪圈子和团队、获得“香港**公司”战略投资打款、有望成为“**公司”高中层人选、项目负责人等事实,在深圳市、韶关市、佛山市南海区等多地以“请**金佛”、“拜师加入**佛门”、“**生日捐款”、“佛门艾滋病捐款”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合共人民币888800元、被害人廖某某合共人民币170000元、被害人贺某某合共人民币192399元。
2019年8月11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在林某甲身上起获作案用的1台手机、6张印有“广东**农业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林某乙董事长”、“广东**中医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林某乙董事长”字样的卡片。
经鉴定,林某甲为张某某、贺某某所请的“金佛”表面含金,基底为铜合金,价值均为人民币180元,合共价值人民币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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