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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巷**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同年3月13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同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8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先使用1306692****的手机号码与义乌市广瑞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梁某某联系,后使用昵称为“爱焊”的微信账号与梁某某联系,虚构其有销售焊条的事实,骗取上述公司购买焊条的费用及运费共计人民币3300元,该款项被转入林某甲指定的广州清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尾号0360的建设银行账户。

2019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林某甲先使用1306692****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钟某某联系,后通过微信与钟某某联系,虚构其有销售焊条的事实,于8月17日骗取钟某某购买焊条的费用人民币1875元。8月23日,林某甲以发货数量错误,多发货物为由,骗取钟某某购买多发货物的费用人民币5625元,骗取的款项均被转入林某甲指定的上述尾号0360的银行账户。

2019年9月7日、9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先使用1859800****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刘某某联系,后使用昵称为“海阔天空”的微信账号与刘某某联系,虚构其有销售焊条、扎丝的事实,骗取刘某某购买焊条、扎丝的费用人民币3500元,该款项被转入林某甲指定的上述尾号0360的银行账户。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楼**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陈斌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七册。

3.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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