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QQ(号码为278252252)在网上发布低价卖手机的虚假广告及编造为他人刷蚂蚁花呗套现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总计62846元。具体是:
1.2015年10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张庙村潘某某5500元。
2.2014年8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湖南省新宁县刘某某10500元。
3.2014年8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为由,骗取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王某甲1700元。
4.2014年8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李某甲1800元。
5. 2014年12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安徽省太和县赵某某1000元。
6.2015年1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湖南省华容县黄某某2800元。
7.2015年2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河南省临颍县李某乙4000元。
8.2015年2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江西省南丰县李某丙800元。
9.2015年3月,林某甲使用Q0278252252以低价卖I手机为由,骗取广东省汕尾市林某乙2600元。
10.2015年3月,林某甲使用Q0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湖北省京山县胡某某8500元。
11.2015年3月,林某甲使用Q0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广东省南雄市张某甲2900元。
12.2015年10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某乙3300元。
13.2015年12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安徽省临泉县熊某某5000元。
14.2017年1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云南省保山市张某乙3000元。
15.2017年2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江苏省常州市戈某某1550元。
16.2017年4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广西省灵山县莫某某2350元.
17.2017年10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花呗套现为由,骗取广东省南雄市张某丙1198元。
18.2017年11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花呗套现为由,骗取江苏省徐州市郑某某698元。
19.2017年12月,林某甲使用QQ278252252以花呗套现为由,骗取江苏省沛县崔某某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原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艳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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