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占涛,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害人姜某某家附近处,伪装捕蛇并假装自己被毒蛇咬伤后使用自己准备的药酒解毒,并向被害人姜某某谎称该药酒能解毒治病,后被害人姜某某向被告人林某甲购买了3斤药酒,并支付人民币84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8400元给被害人姜某某,被害人姜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左乐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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