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99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左右,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上班期间,向亲戚朋友编造合伙投资纸巾、洗发用品、红酒生意及借款等名义,并允诺高额返利,骗取亲戚朋友们投资,其收到投资款后陆续用于支付返利、个人消费及偿还高利贷和利息。至2019年底,被告人林某甲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继续支付返利及利息。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查明,被告人林某甲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黄某甲10944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卢某某约1300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蔡某某约800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宋某某50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关某某500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林某乙20356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林某丙约1000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黄某乙615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韦某乙约670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谭某某2050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周某某149997元人民币;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约158840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各一张);2.书证: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自首书,深圳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单及订货单,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据,疫情期间行程查询单等,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韦某甲、刘某某、陶某某、吴某某、黄某丙、朱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廖某某、黄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卢某某、蔡某某、宋某某、关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黄某乙、韦某乙、谭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林某甲支付宝调证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金燕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473****、139274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银行卡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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