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 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月、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林某甲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2017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为了骗取被害人林某乙财物,虚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东南香”米业厂房内的荔兴服装加工厂系其创办的,邀请被害人林某乙等人前往参观,然后向林某乙等人提议共同投资服装生意,因被害人林某乙没有答应而未得逞。之后,被告人林某甲又以经营服装生意为由向被害人林某乙借款,许以高额利息,被害人林某乙于2017年10月6日借款人民币(下同)50万元给被告人林某甲,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2月11日,到期后利随本清共应返还65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在借款当天除转账20万元给官某某购买布料、委托冯某某加工服装外,把剩余借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并沉迷其中,导致赌博输钱,生意荒废亏本,50万元借款几天之内全部花光,无力偿还,然后以仓库被查、工人被抓为由欺骗被害人林某乙,直至手机停机并失联。在被害人林某乙多次催讨下,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1月16日还款5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冯某某、陈某某、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李某某与林某乙通话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赵劲松
2019年3月11日
附:
(一)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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