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3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36********,汉族,文盲,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退回大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8日大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隐瞒其丈夫刘某甲于2008年8月份因病去世的事实,在《户口在大田县境外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上加盖找他人办理的虚假“福清市阳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印章后,邮寄至大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田县社保中心”),由大田县社保中心继续发放刘某甲社保金至刘某甲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2008年9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大田县社保中心继续发放的刘某甲社保金共计101654.5元,林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还债。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火化证》复印件、《领取骨灰申请表》复印件、《福清市死亡人员证明书》复印件、《户口在大田县境以外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表》、不动产登记情况、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大田县社保中心陷入错误认识对已经死亡的刘礼祥继续发放社保金10165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起增
检察官助理 陈杨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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