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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以谈婚论嫁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的信任,并虚构其表哥出车祸、家人过世、本人生病住院、收购店面股份、购买店面设备材料、投资生意、车辆维修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共计人民币76750元,用于酒吧、夜店等高消费场所挥霍。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艾美百货店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过程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林某乙、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截图、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6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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