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为填补因投资失利导致的资金空缺,向林某乙谎称自己是广州**科技公司的股东,以邀林某乙做京东白条套现生意赚取红利为幌子,骗取林某乙向其父亲林某丙账户转账5737元(该账户由林某甲控制并使用)。被告人林某甲以红利的名义每天支付87元,支付12天给林某乙后,以自己被上家拖欠等各种理由推诿,经林某乙多次催促,一直未将本金红利返还给林某乙。
2019年4-5月,在林某乙催要投资本金及收益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自己使用的其他微信号(谢殷勤、烟火里的尘埃、阿曼达赫斯特)谎称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一人扮演多个角色,以给林某乙结本付息需要林某乙转账凑整;公司账户被冻结,需林某乙再加钱成为大客户才能优先偿付;公司财务人员错误打款给林某乙需要林某乙汇款止付;公司用金条赔付林某乙投资本金及收益,需要林某乙补差价;公司被并购低价处置金条给林某乙抵剩余款项,需林某乙补差价;新公司承接债务需要有林某乙转款产生投资记录才能将原投资本金及收益返还林某乙等为借口,多次诱骗林某乙向林某丙账户、向林某甲提供的刘某某、袁某某账户及林某甲本人账户再转账累计279822元(不含5737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为取得林某乙信任,还谎称自己有三四十万的银行定期存款、伪造了接收林某丙账户向**公司转账的电子回单,并以返还投资款及红利的名义陆续向林某乙账户转账计27044元。之后林某乙无法联系上林某甲,林某乙被林某甲诈骗258515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4日,林某甲通过侦查机关向林某乙退回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林某丙工商银行流水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林某乙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林某甲转账记录、现金缴款凭证、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林某乙财物人民币2585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退还9万元给被害人林某乙,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若被告人林某甲判决前退还被害人林某乙全部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华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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