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九龙坡区石桥铺泰兴电脑城十四楼重庆佳信驾校学员报名处,对被害人文某某谎称可以通过“软过”即花钱买证的方式办理驾驶证,骗取文某某现金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林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辩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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