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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在拖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在本市思明区通过“世纪佳缘网”、“百合网”等婚恋交友网站,以交友谈恋爱为名结识多名单身女性,交往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谎称对其子林某乙名下漳州房产具有处分权,隐瞒自己同时与他人交往、以及已经以林某乙名下房产证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的真相,骗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林某甲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以偿还高利贷、父亲生病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45万元,用于个人高风险投资、消费、还债使用。被告人林某甲在得手后,即通过拒接电话、搬离原住处等方式逃匿。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林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万元,后得知被害人胡某某报警后,于2017年3月21日向其退还人民币500元;

3.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已经和他人结婚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1.5万元。

经被害人徐某某等人先后报案,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其暂住处本市思明区**路**号**室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8月至11月向被害人管某某退赃人民币1.5万元,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向被害人徐某某退赃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甲提交的被告人林某甲抵押给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物证;

2.借条、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晁某某、黄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胡某某、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相关人员辨认笔录;

7.被害人徐某某提交与被告人林某甲聊天记录电子数据;

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说明及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23.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员:陈少伟

                                           代理检察员:张  鹏

                                           代理检察员:张  挺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5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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