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开始在手机微淘网上注册自己的淘宝号并发布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欲与其购买手机的人的钱财。(1)2020年5月11日,林某甲以出售苹果11手机为名,在网络上骗取家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号房**单元**室杨某某3500元人民币。(2)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林某甲以出售苹果11手机为名,在网络上骗取家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社区**巷**号林某乙800元人民币。(3)2020年6月3日19时许,林某甲以出售苹果11手机为名,在网络上骗取家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小区***幼儿园后面的黄某某33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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