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虚构自身职业,以需要资金周转、银行卡限额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思敏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14日,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外星人网吧抓获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思敏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支付宝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永振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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