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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林鑫,曾用名林贻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号**局宿舍**栋**室,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小梅,海南赛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鑫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林鑫,林鑫向黄某某、冯某某出示其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大学毕业证等,让黄某某、冯某某等人以为他是律师,可以代为办理相关的诉讼活动。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7月8日,黄某某及其丈夫徐某某先后五次向林鑫转账“律师费”人民币129620元,委托林鑫办理他们与海南**有限公司、张某某、海南**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的汤某某等民事纠纷。2017年7月3日,冯某某给林鑫转人民币15000元,用于办理冯某某与海南万宁的杨某某之间的欠款纠纷。林鑫在收取上述钱款后,没有处理上述委托事宜,并捏造案件进展情况欺骗黄某某和冯某某。直至2018年4月,因黄某某等人屡次追问案情进展,林鑫遂将黄某某的电话和微信拉黑。

二、2017年3月18日和23日,因被害人王某某与肖某某之间存在欠款纠纷,被告人林鑫接受王某某的委托,以代理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肖某某拿回欠款为由,分别两次收取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和3500元。林鑫收取该钱款后,未办理该事宜。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林鑫自动到海口铁路公安处东方车站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7日,林鑫的父亲林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书、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微信账单详情截图、接受证据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林鑫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提供诉讼服务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花销,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3月6

附:1.被告人林鑫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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