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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今,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好友“家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实施非法活动,还将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给“家某某”和“阿某某”使用,并按收款总款收取“家某某”和“阿某某”10%好处费。随后,林某甲收取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涂某某等人被骗款项总计人民币7286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收取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7286元,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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