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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8日间,被告人林某甲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向不特定的被害人借款周转,谎称还清支付宝花呗额度后立刻套现返还,在骗得被害人钱款后借机逃跑。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林某甲先后骗得被害人黄某甲23000元(人民币,下同)、陈某某4000元、郑某某12000元、林某乙10000元,在骗得林某乙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林某甲便想逃跑,但被被害人林某乙察觉并报警。

2.2020年2月5日至2月6日间,被告人林某甲趁新冠肺炎高发、口罩紧缺之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的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向其购买口罩并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货款之后将其微信拉黑。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林某甲先后骗得被害人苏某某272元、彭某某104元、叶某某57元,共计433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林某丙代为向被害人黄某甲退还赃款23000元,向被害人苏某某退还赃款272元,向被害人彭某某退还赃款104元,向被害人叶某某退还赃款57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2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黄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黄某乙、林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U盘一个、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4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伟洪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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