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自己生意严重亏空已资不抵债,为获取资金,利用此前组织标会便利,再次组织经营一套44期1000元转1300元的标会(即每期利息300元)。至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向各会员收取该套标会“会头钱”及前3期标会款共计人民币182750元,全部占为己有后携款逃匿,所得款项被全部花光。
另查明,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8757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币187576.40元;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互助会会员须知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厦门厚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组织标会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82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6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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