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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晋江市等地以办理贷款或者帮忙提前还款等事由诈骗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贷款人民币19598元,后在案发前还给被害人林某乙共计人民币16500元。

2.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贷款人民币18998元,后在案发前还给被害人王某甲合计人民币12000元。

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借钱“刷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贷款人民币15000元,后在案发前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9500元。

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席某某的贷款人民币5999元。

5.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贷款人民币5899元,后又以帮忙取消贷款为由,骗走被害人吴某某合计人民币1717元。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贷款人民币5999元,后在案发前还给被害人王某乙合计人民币3500元。

7.2019年5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艾某某的贷款人民币9998元,后在案发前还给被害人艾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2500元。

9.2019年5月16日、27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合计人民币2580元。

10.2019年5月17日、29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合计人民币2627元。

11.2019年5月18日、29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合计人民币2029元。

12.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72元。

13.2019年5月20日、21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合计人民币5200元。

14.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3100元。

15.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提前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600元。

16.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66元。

17.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合计人民币3783.46元,并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200元。

18.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帮忙节省利息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贷款人民币3万元,后在案发前全部还清。

2019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提取、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提取笔录

以及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3265.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建檀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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