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125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路**号,住福建省永泰县**宿舍**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2月12日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可通过其父亲在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的关系,低价购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小区车位以及仓库,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累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资金人民币3305139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2月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银行流水记录、微信流水截图、提取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永康
检察官助理:喻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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